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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2013

广联达诉杨宝明侵犯名誉权案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15:42:28   |  来源:广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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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杨宝明侵犯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2013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1、杨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新浪博客(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neoluban)上发表的本案所诉争的《广联达大派红包:3.2亿收购兴安得力!》、《广联达2010年报观察:泡泡在飞!》、《疯狂“增长”的广联达》、《广联达2011一季报:假的离谱!》、《能否hold住:广联达2011半年报评价》五篇文章。


  2、杨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续30日在其新浪博客的首页(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neoluban)显著位置刊登向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杨宝明负担。


  3、杨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支付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客观事实及充分证据作出的终审判决,再次还原了事实真相,维护了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至此,公司诉杨宝明侵犯名誉权案、公司诉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诋毁商誉案均已取得终审判决,杨宝明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因其诽谤、诋毁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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