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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013

广联达诉杨宝明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15:40:30   |  来源:广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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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诉杨宝明侵犯名誉权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书认定:博文在未有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不同程度地指出广联达公司涉及操作股市,明显超出了个人评断分析与批评的合理范围;博文中的表述带有侮辱性的文字,构成对广联达公司的名誉权损害;杨宝明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言论客观上影响到广联达公司的声誉,并损害同行之间公平竞争关系。


  综合客观事实及证据,判决书判令:


  1、杨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新浪博客(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neoluban)上发表的本案所诉争的《广联达大派红包:3.2亿收购兴安得力!》、《广联达2010年报观察:泡泡在飞!》、《疯狂“增长”的广联达》、《广联达2011一季报:假的离谱!》、《能否hold住:广联达2011半年报评价》五篇文章;


  2、杨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续三十日在其新浪博客的首页(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neoluban)显著位置刊登向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杨宝明负担;


  3、杨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元。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提起上诉。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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